財稅〔2018〕15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🤷🏿♀️、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🤦🏼♀️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的有關規定👻,現就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(含縣級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,用於慈善活動、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,在年度利潤總額12%以內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🎯;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%的部分,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🦛。
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🏊🏻♂️,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。
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🚢,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。
二🤑、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,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%。
三🖖🏼、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🧮,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🙆🏻♂️,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。
四、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,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,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。
五📵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🏌🏻♀️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🥿,可按本通知執行。
財政部 稅務總局
2018年2月11日